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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首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发布时间:2021/9/6 0:00:00

4月6日,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首起“民保令”案件。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2019年3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此后,李某经常到王某父母家中吵闹,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威胁、骚扰王某及家人。今年3月,王某向该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该院受理申请后,及时向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初步查明,李某以往确实存在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辱骂、骚扰王某家人的情形,今年2月,还受到了公安机关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另外,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要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查,必要时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法院经审查得知,王某现居住在浙江省义乌市,与李某并无任何联系。根据王某申请书载明的李某的电话和地址,也无法联系到李某,且在受到公安机关处罚后,李某再未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辱骂、骚扰王某及家人。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及家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其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承办法官通过电话耐心地向王某释法说理,王某最终撤回了申请。至此,本案得以审结。

法官提醒:

人身安全需保护,但申请保护有条件。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法院将依法裁定驳回。同时,当事人在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应当及时留存证据,以便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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