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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起纠纷,调解促履行

发布时间:2024/11/13 0:00:00

11月7日,永昌县法院东河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合伙纠纷案件,双方消弭分歧,达成和解,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李某农机款18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案情回顾

李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二人于2019年10月合伙购买拖拉机从事农业生产,双方口头约定由王某全权负责生产操作,盈亏由二人按比例分配并承担。后二人因经营理念不合不再继续合伙,王某遂擅自将农机车辆出售。后李某要求王某归还其在购买农机车辆时投入的22100元款项,王某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2024年10月下旬,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

经过诉前调解,双方意见未能达成一致。在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再次围绕当事人的诉求和争议焦点进行了调解。王某认为正因为二人私交甚好,合伙购买总价值七万多的拖拉机时虽然李某只出了两万多,但后期所得收益都是平均分配的,而且自己因资金困难出售拖拉机时李某也未明确表示反对。李某认为王某擅自将二人合伙期间的拖拉机出售,所得款项应向其分配,而王某至今只字不提,自己也很憋屈。经过法官耐心讲解其中的法律知识和诉讼风险后,王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同意返还李某投入的拖拉机款。李某也做出了让步,表示二人曾是好友,同意降低诉讼金额。最终双方一致认可,王某当庭向李某支付了18000元。二人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调解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更好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化解案件背后隐藏的矛盾,彻底解决隐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永昌县法院东河法庭充分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强力作用,严格规范调解程序,用群众认可的方式处理案件,用实际行动为实质解纷按下快捷键,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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