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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雇主如何担责?

发布时间:2024/11/13 0:00:00

案 情 简 介

马某系某公司职员,2015年至2017年期间,马某从某公司客户处私自收取购车款并据为己有。某公司发现后与马某协商并签订分期付款协议,马某仅返还了部分欠款,尚欠6万元未予返还。现某公司起诉至永昌法院要求马某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庭前,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任何人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失而获得利益。马某系某公司职员,马某私自向公司客户收取本应属于公司的购车款,并拒绝交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马某获得该笔购车款并占有无法律根据,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马某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予以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人生多诱惑,不是自己的利益,不是自己的财富,不要去想,不要去碰,更不要去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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