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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后,能否向无证驾驶的侵权人追偿?永昌法院判了!

来源:综合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5/4/9 9:46:46

   
2022
7月初,王某无证驾驶其半挂牵引车在金川区某路段与刘某驾驶车辆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另查明,刘某诉王某、毛某、联合财险某支公司、第三人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某驾驶的车辆系毛某卖给郑某,该车由郑某向联合财险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后,郑某又将该车辆卖给王某并交付。金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联合财险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98000元:……。联合财险某支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向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给付代偿款。


判决王某向联合财险某支公司给付代偿款。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王某系案涉车辆的最终受让人和实际控制人,事故中王某未取得驾驶证,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王某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联合财险某支公司已向刘某履行义务,现联合财险某支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王某追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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