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宠体验馆、猫咖馆,渐渐成为无数喜爱小动物的朋友的打卡必去地,然而“吸宠”的快乐还没体验上,一不小心被宠物袭击,这种责任该谁来承担?近日,永昌县人民法院河西堡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小学生在玩耍时被仓鼠咬伤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日傍晚,小学生高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在张某经营的宠物店玩耍,看到其门口笼子中圈养的仓鼠,出于好奇用手触摸鼠笼,被仓鼠咬伤了右手食指。高某受伤后的各项赔偿事宜与张某协商多次后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
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张某与高某母亲对小仓鼠咬人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责任分担各执己见。张某认为高某用手触摸鼠笼而被咬伤,高某是未成年人,其家长也未尽到看管和教育义务,因而认为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而高某母亲却表示张某应对宠物咬人致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承办法官耐心的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宠物店的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监护人在选择儿童游玩项目和陪同儿童玩耍时也应尽到必要的监护责任。经过沟通,张某同意承担70%赔偿责任,高某母亲同意自行承担30%责任。
法官提醒
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宠物店作为一家宠物馆,将消费者能够与其饲养的动物亲近、投喂作为卖点,应当能够预见到在公共场所的动物可能对消费者产生危险,应当对店内所有的动物可能伤人采取安全措施,从而保障消费者在店内的人身安全。宠物店在高某挑逗仓鼠的过程中未尽到充分提示义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与处理措施,因此宠物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与动物近距离接触本身具有被抓伤咬伤的风险性。高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发生显然不具备判断和防范能力,监护人在选择儿童游玩项目和陪同儿童玩耍时应具有防范风险意识,应尽到必要的监护责任。但本案中高某的母亲未尽到足够的监护义务,亦有一定过错,应对高某所受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