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遇纠纷、法官巧化解

来源: 发布时间:2021/9/7 8:21:14 作者:

近日,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长达8年的承揽合同纠纷,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下面我们来看看具体情况吧。

法官:合同是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可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内容,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是双方之间行事的最高准则。商事主体之间的行为最好签订书面的合同。

法官:在承揽合同施工的过程中对工程量的增减一定要签订书面的签证,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对变更的这一部分工程量举证责任很难。

法官:因双方在施工前未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对工程量、工程价款、工程验收时间、质量问题、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均无书面约定,使这些事实在庭审中还原非常困难。

此案通过主办法官多次对双方当事人讲法析理,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调解处理。

法官寄语:法官只是双方纠纷的居中裁判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不能主动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我国法律对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民事案件不可能所有的证据当事人都依赖法院来调查取证,出现这种情况,如果调解不成,只能依法裁判,由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民商事主体在进行民商事活动时最好“口说无凭,立字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