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官能见官”,行政审判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来源:综合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4/3/26 2:41:55 作者:


“要是不参加今天的庭审,真不知道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这么多不规范的问题,尽管是些小问题,但反映出我们工作的不认真、不细心。回去后,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要求,不能因小问题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我们的信任。”这是永昌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审理某建筑公司与某行政机关、第三人祁某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后,某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告诉审判人员的话。20226月,某行政机关根据第三人申请,经过调查核实,作出(2022)第×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损伤为工伤,某建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某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出庭应诉本案。在庭审中,某行政机关存在所出具调查表、申请表等资料制作不规范的情形。

“告官不见官”是新的《行政诉讼法》施行前,行政审判中普遍面临的问题,此种情况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了很多困难。也是行政诉讼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尴尬,这也让办案法官颇感无奈。“来出庭的都是作为行政机关代理人的律师,他们既不了解具体工作,又什么都做不了主,老是要回去商量,反复开庭,浪费司法资源,也让起诉的老百姓怨声载道。”

在庭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也出声”,能够保障行政相对人对所关心的问题得到切实的回应,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职能优势,对行政机关今后依法行政起到帮助作用,也警醒行政机关在今后的执法活动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庭审了解民众的疾苦及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对其确有教育,为改进以后的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

 自2021年以来,永昌县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均为100%,充分体现了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及行政相对人的高度重视,体现了行政机关敢于直面矛盾和问题的责任担当。这也是永昌县法院深入贯彻“三抓三促”行动,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07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保障民众能够“告官见官”。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内涵,指不限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还包括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政府服务于民的试金石,是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的助推器,更是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抓手。永昌县法院坚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贯彻到行政审判各环节,通过公正司法,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