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罪与罚

来源: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4/3/26 2:41:55 作者:


    近日,永昌县法院审结一起侵犯著作权犯罪刑事案件,被告人于某自愿认罪认罚,当庭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7万元,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按经营数额科处罚金。

    近年来,永昌县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努力营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情简介

    于某为某高校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就业期间屡受挫折,在网络聊天群获悉售卖电子书籍利润丰厚,遂决定创办网络书店获利。其后,于某利用个人专长迅速在互联网注册书斋网站,既从他人经营的电子书城购买书籍挂载,又从各网站搜索、复制电子书籍信息链接,还通过网盘搜索免费下载网络图书,将以此获取的电子书籍存储于个人网盘,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书籍信息截图宣传,并在网站预留收款码,以每册4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售卖。2021年起的二年内,不特定购买人通过网站付款下载书籍,或添加于某微信付款取得网盘链接下载,于某以此出售电子书籍4000余笔,销售金额达13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对于某违法注册网站的行为作出警告,责令关停网站,对犯罪行为移送审查起诉。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侵犯著作权罪等八种类型的犯罪。本案中,于某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注册网站,将通过侵犯他人著作权而取得的电子书籍售卖牟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17条之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庭审中,于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感叹自己原本前途光明,奈何误入歧途,经过法庭审判及教育其自愿认罪认罚,表示要痛改前非、珍惜前途。